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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法律保護的利率是多少 202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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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李女士在2019年10月1日與張先生簽訂借款合同。約定貸給張先生500萬元,年息為20%,約定借期3年。到期后,張先生未依約還款,李女士多次催促張先生仍無濟于事。因此李女士想通過訴訟要回本息,但是聽說法律保護的利息有了新的變化。遂來電咨詢:新規對于利息是如何規定的?李女士約定的利率能否得到新規的保護?【律師解答】2015年9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修正)[法釋〔2015〕18號]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由此可知,在2015年之后司法解釋規定保護的利率是一個固定的利率,分為以下三種:(1)小于等于24%予以保護。(2)大于36%的利息,超過的部分無效。(3)24%~36%(含本數)的利息,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已經支付的不能請求返還。第三種情形在法律上稱為自然之債。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案件規定》)[法釋〔2020〕17號]第二十五條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由此可知,在2020年之后司法解釋規定保護的利率是一個動態的利率,即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簡稱LPR)的四倍,由于每一個月LPR不同導致法律保護的利率每個月也在變化。那么,本案中李女士的利率該如何計算呢?《民間借貸案件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本規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由此可知,雖然該司法解釋于2021年起開始實施,但是它是具有溯及力的,將過程分為兩個階段:1.2020年8月20日之前成立的,自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法釋〔2015〕18號進行計算。2.2020年8月20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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